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该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给付本合同终止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该被保险人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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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起,每生存至一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频次和领取数额,向养老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次养老保险金。养老保险金领取数额为: (1)按月领取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数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2)按年领取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数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的11.866倍。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合同的现金价值; (2)您已交纳的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扣除养老保险金受益人已领取的养老保险金。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