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住院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在我们指定医院的普通部(不包含其中的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接受住院治疗的,对被保险人发生的本合同保障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简称“保障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条款约定的住院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在年度给付限额范围内向受益人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保障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指符合通常惯例且医学必需的合理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和膳食费、药品费、材料费、医事服务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化验费、手术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接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且在本合同期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治疗在本合同期满日次日起30日内发生的保障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仍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治疗在本合同期满日次日起30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不再承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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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在保险公司指定医院的普通部(不包含其中的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接受住院治疗的,对被保险人发生的合同保障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简称“保障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本条款约定的住院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在年度给付限额范围内向受益人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保障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指符合通常惯例且医学必需的合理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和膳食费、药品费、材料费、医事服务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化验费、手术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接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且在合同期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治疗在合同期满日次日起30日内发生的保障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仍在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治疗在合同期满日次日起30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障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接受治疗;
(2)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4)不孕不育治疗、避孕、节育(含绝育)、子宫体腔内妊娠、产前产后检查、流产、堕胎、分娩(含难产)、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人工生殖,或者由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5)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6)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7)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8)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9)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10)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齿治疗、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