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4.1特别生存金
自本合同第6个保单年度起,至本合同第11个保单年度结束前,被保险人每生存至其中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按照本合同年交保险费(或一次性所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生存金。
2.4.2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满11个保单年度起,至被保险人达到养老保险金起领年龄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前,被保险人每生存至其中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2.4.3养老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达到养老保险金起领年龄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被保险人每生存至其中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养老保险金,且在保证给付期内保证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在达到养老保险金起领年龄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及之后身故,我们将按以下金额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养老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将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保证给付期内本公司应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总额(不计息)扣除累计已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数额后的余额;
(2)如果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之后身故,金额为零。
2.4.4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如果被保险人在达到养老保险金起领年龄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为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①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②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已交纳的保险费。
(2)如果被保险人在达到养老保险金起领年龄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及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为零。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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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生存金 | 自合同第6个保单年度起,至合同第11个保单年度结束前,被保险人每生存至其中一个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年交保险费(或一次性所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生存金。 |
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满11个保单年度起,至被保险人达到养老保险金起领年龄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前,被保险人每生存至其中一个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
养老保险金 | 自被保险人达到养老保险金起领年龄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首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被保险人每生存至其中一个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养老保险金,且在保证给付期内保证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在达到养老保险金起领年龄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及之后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金额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养老保险金,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保险公司将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保证给付期内本公司应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总额(不计息)扣除累计已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数额后的余额; (2)如果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之后身故,金额为零。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如果被保险人在达到养老保险金起领年龄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为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①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②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已交纳的保险费。 (2)如果被保险人在达到养老保险金起领年龄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及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为零。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该被保险人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