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照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后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照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后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符合此情况的,我们可以对被保险人患不同种类的轻症疾病分别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不同的日期分别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不同种类的轻症疾病,对于初次确诊日期相邻的前后两种轻症疾病,若初次确诊日期在前的轻症疾病符合本合同中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且前后两种轻症疾病的初次确诊日期之间的间隔天数(见11.9)达90日及以上的,我们可以分别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但本合同下不同种类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每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如果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的次数达到五次,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身故,我们按照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后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当日),则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
a)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b)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当日),则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后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则自其轻症疾病确诊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本合同的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我们视前述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险费豁免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与正常交纳保险费的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相同,现金价值的具体约定载明于本条款“5.现金价值权益”。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我们只给付一项。在给付完毕其中任意一项后,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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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按照您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后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者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按照您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后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者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符合此情况的,保险公司可以对被保险人患不同种类的轻症疾病分别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不同的日期分别初次确诊合同所定义的不同种类的轻症疾病,对于初次确诊日期相邻的前后两种轻症疾病,若初次确诊日期在前的轻症疾病符合合同中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且前后两种轻症疾病的初次确诊日期之间的间隔天数达90日及以上的,保险公司可以分别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但合同下不同种类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每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如果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的次数达到五次,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按照您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后因意外伤害或者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当日),则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 a)您累计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b)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2)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当日),则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后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则自其轻症疾病确诊后首个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合同的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保险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保险费豁免开始后,保险公司将不接受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保险公司视前述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保险费豁免后合同的现金价值与正常交纳保险费的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相同,现金价值的具体约定载明于本条款“5.现金价值权益”。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只给付一项。在给付完毕其中任意一项后,合同终止。 |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2)至第(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2)至第(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且不承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符合本合同“因职业关系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经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和“器官移植导致的HIV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
(9)遗传性疾病(符合本合同“严重肌营养不良症”、“亚历山大病”、“肝豆状核变性”、“成骨不全症Ⅲ型”、“肾髓质囊性病”、“严重运动神经元病”和“运动神经元病”定义的不在此限),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符合本合同“艾森门格综合征”定义的不在此限)。
因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按照该被保险人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因上述第(1)项以及第(3)至第(7)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3)至第(9)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至第(9)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的,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