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生赢家保险计划
个人
投保范围
0-59周岁
投保年龄
至100周岁
投保年限
属于年金理财保障产品,第5年开始每年领取生存金,生存金和分红可转入万能账户复利计息,身故也有保障,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可免交余期保费。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生存保险金 合同生效满5个保单年度后,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被保险人每生存至其中一个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合同的现金价值; (2)您已交纳的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扣除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首个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保险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后身故的,保险公司均不承担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保险费豁免开始后,保险公司将不接受关于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投保人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合同所指的全残,则自投保人全残鉴定日后首个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保险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投保人发生合同所指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投保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后发生合同所指全残的,保险公司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保险公司开始承担投保人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后,如投保人不再符合合同所指全残的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自投保人不再符合合同所指全残后的首个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保险公司停止承担投保人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投保人需继续交纳保险费。保险费豁免开始后,保险公司将不接受关于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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