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健康有约团体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团体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团体健康保障产品,提供60种重疾保障,身故也可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

被保险人于其保险期间开始(若曾复效,则为本合同最后复效后被保险人的新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90 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本公司按照本合
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已交纳的保险费数额向该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者于其保险期间开始(若曾复效,则为本合同最后复效后被保险人的新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9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其保险期间开始(若曾复效,则为本合同最后复效后被保险人的新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90 日内非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照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已交纳的保险费数额向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其保险期间开始(若曾复效,则为本合同最后复效后被保险人的新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9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 周岁(不含18 周岁生日当日),则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
a) 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已交纳的保险费数额;
b) 该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现金价值。
(2)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 周岁(含18 周岁生日当日),则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于其保险期间开始(若曾复效,则为合同最后复效后的新保 险期间开始)之日起90 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按照合 同项下对应的已交纳的保险费数额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受 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者于其保险期间开始(若曾复效,则为 合同最后复效后的新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9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 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按合同项下该被保险 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金,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 于其保险期间开始(若曾复效,则为合同最后复效后被保险人的新保 险期间开始)之日起90 日内非因意外伤害身故,按照合同项下已交纳的保险费数额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 金,保险责任终止。 因意外伤害或者于其保险期间开始(若曾复效,则为合同最后复效后 被保险人的新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9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 如果身故时未满18 周岁(不含18 周岁生日当日),则身故保险 金的数额等于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 a) 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已交纳的保险费数额; b) 身故之日的现金价值。 (2) 如果身故时已满18 周岁(含18 周岁生日当日),则身故保险金 的数额等于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2)至第(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符合本合同“因职业关系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和“经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定义的不在此限);

 

(9)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但本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因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给付保险责任终止之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现金价值,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按照按照该被保险人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因上述第(1)项以及第(3)至第(7)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责任终止之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给付保险责任终止之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现金价值;因上述第(3)至第(9)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责任终止之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现金价值。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泰康健康有约团体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重大疾病 已交保费 基本保额
身故 未满18周岁 已交保费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满18周岁 已交保费 基本保额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非意外事故有90天观察期

重大疾病保哪些


免费获取 3份保险方案
今日已有302人预约
同类产品推荐
推荐热文
更多 >
0592-3662001
Copyright © 2024 沃保网 闽ICP备08003619号
闽公安网备35020302000659号
联系客服
立即咨询
全站导航
推荐 保险头条 保险问答 计划书 险种测评 金融 保险产品 关于沃保
买保险
保险问吧 业界要闻
卖保险
保险资讯
沃保专区
金融知识 帮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