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汇享有约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停售)
团体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终身养老保障产品,每三年可增加养老金保额,保证可领取20年,身故也可领取保险金,可享公司分红收益。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养老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每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生存,本公司按本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和领取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养老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养老保险金,且在保证给付期内保证给付。保证给付期指自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开始的20 个保单年度

自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起的前3 个保单年度,养老保险金领取金额为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自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起每满3 个保单年度,养老保险金领取金额增加一次,每次增加的金额为3%×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如果被保险人与养老保险金受益人为同一人且该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本公司将向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一次性给付养老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与养老保险金受益人不是同一人且该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本公司将向该被保险人的养老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养老保险金;前述一次性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数额为:保证给付期内本公司应向该被保险人的养老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总额与已经给付的养老保险金金额两者的差额(不计息),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为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①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② 本合同项下对应的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数额。

(2)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含该日)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为零。

 

一次性领取选择权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该被保险人的养老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本合同上所载的与该被保险人相对应的一次性领取金额,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养老保险金受益人要行使上述一次性领取选择权,需要在本合同约定的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前30 天内向本公司提出行使上述一次性领取选择权的申请。

如养老保险金受益人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行使一次性领取选择权,则视为放弃一次性领取选择权,本公司继续按本合同2.3 条有关约定履行保险责任。

 

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与领取

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分为按年领和按月领。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本合同上载明。
被保险人年满约定领取年龄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为该被保险人的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领取年龄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且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在本合同上载明。
按年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2.3 条关于养老保险金的约定向养老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次养老保险金,养老保险金领取日为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及其后的年生效对应日。
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本公司每月按本合同2.3 条关于养老保险金的约定向养老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次养老保险金,养老保险金领取日为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及其后的月生效对应日。
按月领取的保险金额=按年领取的保险金额/11.866。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 如果于合同约定的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之前 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为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① 身故之日合同项下对应的现金价值; ② 合同项下对应的已交纳的保险费数额。 (2) 如果于合同约定的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含该 日)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为零。
养老年金 若于合同约定的每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生存,按 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和领取金额给付养老保险金,且在保证给付期内保证给付。保证给付 期指自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开始的20 个保单年度 。 自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起的前3 个保单年度,养老保险金领取金额 为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自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起每满3 个保单年度,养老保险金领取金额增加一次, 每次增加的金额为3%×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如果与养老保险金受益人为同一人且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继承人一次性给付养老保险金;如果与养老保 险金受益人不是同一人且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一次性给付养老保险金;前述一次性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数 额为:保证给付期内应向受益人给付的养老保险 金总额与已经给付的养老保险金金额两者的差额(不计息),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约定的各被保险人的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前,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该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在本合同约定的各被保险人的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前,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该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在该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终止,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前述保险责任终止之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在本合同约定的各被保险人的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前,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该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在该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前述保险责任终止之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泰康汇享有约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养老金领取日前身故,可领取)

养老金

约定保额

(约定领取年龄起,每年领取一次,保证领取20年;每领取满三年,可多领取(约定保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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