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特别教育金
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在0 到15 周岁(含)之间,自被保险人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21 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被保险人每生存至其中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按保险金额的1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教育金。
婚嫁金
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在0 到20 周岁(含)之间,且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25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按保险金额的2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婚嫁金。
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在0 到58 周岁(含)之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前,被保险人每生存至其中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按保险金额的10% 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0 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被保险人每生存至其中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按保险金额的30% 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养老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如果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终止,我们将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金额(1)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79 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前身故,假设被保险人在其身故之日的次日至被保险人年满79 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期间生存,则金额(1)为我们在此期间应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的养老保险金之和(不计息);若被保险人在年满79 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及以后身故,则金额(1)为0;金额(2) 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扣除自本合同生效日至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期间我们应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的生存类保险金之和(不计息)。
祝寿金
如果被保险人分别在年满60、65、70、75、80、85、90、95 和100 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您在交费期间内应交纳的本合同总保险费数额的5%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分别给付祝寿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前身故,
身故保险金数额为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①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② 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
(2)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后身故的,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高残,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证明符合本合同所指的高残,则自投保人高残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最后一次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后发生本合同所指高残的,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我们开始承担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后,如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我们。自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指高残后的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我们停止承担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投保人需继续交纳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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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金 | 自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至年满 100 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每生存至其中一个年生 效对应日,按保险金额的30%给付养老保险金。 自生存至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如果身故,则合同终止,将一次性给付以下两项金 额中的较大者: 金额(1) 若在年满79 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前身 故,假设在其身故之日的次日至年满79 周岁后的 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期间生存,则金额(1)为在此期 间应给付的养老保险金之和(不计息);若在年满79 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及以后身故,则金额(1) 为0; 金额(2) 您累计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扣除自合同生效日至身故 之日期间应给付的生存类保险金之和(不 计息)。 |
祝寿金 | 如果分别在年满60、65、70、75、80、85、90、95 和100 周岁后的首 个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按您在交费期间内应交纳的合同总保险费数额的5% 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分别给付祝寿金。 |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高残,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 (或者鉴定机构)证明符合合同所指的高残,则自投保人高残后首个合同的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最后一次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豁免 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 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后发生合同所指高残的,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 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首个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 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 应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 起180 日后身故的, 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 险金的数额为: (1) 如果在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前身故, 身故保险金数额为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① 身故之日的合同的现金价值; ② 您已交纳的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 (2) 如果在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之后身故, 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 |
生存保险金 | 如果的投保年龄在0 到58 周岁(含)之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前,每生存至 其中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按保险金额的10% 给付生存 保险金。 |
婚嫁金 | 如果的投保年龄在0 到20 周岁(含)之间,且生存至年满25 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 婚嫁金。 |
特别教育金 | 如果投保年龄在0 到15 周岁(含)之间,自年满18 周岁后 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至年满21 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 应日(含该日)止,每生存至其中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按保险金额 的10%给付特别教育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者高残的,我们不承担本合同2.4 条约定的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或者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 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投保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投保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 投保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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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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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教育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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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10% (0至15周岁时投保,可在18至21周岁,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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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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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20% (0至20周岁时投保,可在25周岁,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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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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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10% (0至58周岁时投保,可在60周岁前,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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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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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30% (60周岁起至100周岁,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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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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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全部保费×5% (60至100周岁,每5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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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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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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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全部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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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至79周岁(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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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30%×20-已领取养老金)或(已交全部保费-已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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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8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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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全部保费-已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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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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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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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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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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