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险期间:1年
等待期:30天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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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医疗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诊断必须在医院接受治疗的,对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医学必需的保障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者在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必须在医院接受治疗的,对被保险人因治疗该重大疾病而发生的合理且医学必需的保障医疗费用,按照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接受治疗;
2.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合同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
3.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4.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
5.不孕不育治疗、避孕、节育(含绝育)、子宫体腔内妊娠、产前产后检查、流产、堕胎、分娩(含难产)、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人工生殖,或者由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6.更多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