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泰享健康终身特定疾病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泰康泰享健康终身特定疾病保险属于疾病保障产品,提供轻度恶性肿瘤或者原位癌、重度恶性肿瘤、身故保障,还有轻度恶性肿瘤或者原位癌豁免保险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年龄者

保险期间:终身

缴费方式:与保险公司约定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内,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的“恶性肿瘤——重度”,给付您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或者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的“恶性肿瘤——重度”,给付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轻度恶性肿瘤或者原位癌保险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的“恶性肿瘤——轻度”或者原位癌,给付您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的“恶性肿瘤——轻度”或者原位癌,或者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的“恶性肿瘤——轻度”或者原位癌,给付合同的30%基本保险金额。

身故保险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身故,给付您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因意外伤害或者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身故,给付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轻度恶性肿瘤或者原位癌豁免保险费

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的“恶性肿瘤——轻度”或者原位癌,或者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的“恶性肿瘤——轻度”或者原位癌,则自其“恶性肿瘤——轻度”或者原位癌确诊后首个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合同的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2)至第(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2)至第(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轻度”或者原位癌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轻度恶性肿瘤或者原位癌保险金的责任,且不承担轻度恶性肿瘤或者原位癌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产品描述

泰康泰享健康终身特定疾病保险优点:

1、癌症三重保障

泰康泰享健康终身特定疾病保险包含轻度恶性肿瘤或者原位癌以及重度恶性肿瘤。

2、轻度恶性肿瘤或者原位癌保障

确诊为合同约定的轻度恶性肿瘤或者原位癌,给付30%基本保险金额。

3、重度恶性肿瘤保障

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度恶性肿瘤,给付100%基本保险金额。

免费获取 3份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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