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第(1)项情形导致身故的,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2)-(7)项情形导致身故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合同责任的条款,如“3.3效力中止”、“8.3年龄性别错误”及其他以黑体字体显示的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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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下列两项之和: 1.合同的已交保险费×105%; 2.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105%;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下列两项之和: 1.合同的已交保险费×120%; 2.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120%。 交费期间对应的有效保险金额为:①年交的有效保险金额=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已交费次数;②月交的有效保险金额=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已交费次数×0.091。 |
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保险公司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生存保险金的数额为下列两项之和: 1.合同的已交保险费×120%; 2.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120%。 交费期间对应的有效保险金额为:①年交的有效保险金额=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已交费次数;②月交的有效保险金额=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已交费次数×0.091。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