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保盈两全保险(分红型)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5年
投保年限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保障,按约定可领取生存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第(1)项情形导致身故的,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2-7)项情形导致身故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如3.2效力中止”、“8.3年龄性别错误”及其他以黑体字体显示的内容。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保险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为0-17周岁,保险公司按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您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为18-40周岁,保险公司按您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乘以160%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为41-60周岁,保险公司按您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乘以140%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为61周岁及以上,保险公司按您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乘以120%给付身故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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