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第(1)项情形导致身故的,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2)-(7)项情形导致身故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合同效力终止。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如“3.3效力中止”、“8.3年龄性别错误”及其他以黑体字体显示的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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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合同第6个、第7个、第8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保险公司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 每次给付的特别保险金金额为合同每年所交保险费乘以特别保险金给付比例。 交费期间对应的特别保险金给付比例为:趸交5%;5年交25%;10年交及以上50%。 |
教育关爱金 | 对于投保年龄小于10周岁(含)的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19周岁、20周岁、21周岁、22周岁、23周岁、24周岁后的首个合同年生效对应日生存,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教育关爱金。 |
立业关爱金 | 被保险人在年满25周岁后首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立业关爱金。 |
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第9个保单年度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首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
祝寿保险金 | 自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首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79周岁后首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保险公司每年按已交纳的保险费总额的1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祝寿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年满79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则身故保险金为已交纳的保险费总额与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被保险人在年满79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后身故,则身故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合同现金价值。 若发生合同约定的减保,计算每年所交保险费及已交纳的保险费总额时,减保前的部分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至10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