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或者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在中国境外的国家或者地区接受治疗;
(2)非医院收取的医疗费用、未经医生开具的处方或者申请单而自行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生开具的超过30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3)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4)妊娠(含异位妊娠)、流产、分娩(含难产),或者由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5)疗养、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齿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医用康复器械、体外或者植入的医疗辅助装置或者用具(义齿、义肢、义眼、义乳、眼镜或者隐形眼镜等)及其安装费用;
(6)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7)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8)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9)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参加或者受训于专业体育运动、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10)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11)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12)未遵医嘱服药、未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治疗或者药物;
(13)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
(14)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政府依法拘禁或者服刑;
(2)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者精神药品;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如“2.3保险责任”、“2.4补偿原则”、“3.2保险事故通知”、“6.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6.2年龄性别错误”、“6.3职业或者工种的确定与变更”、“7.释义”及其他以黑体字体显示的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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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接受治疗,对于在医院治疗期间发生的合理意外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约定的给付比例向受益人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接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且在合同期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该次住院治疗在合同期满日次日起30日内发生的合理意外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仍在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对于该次住院治疗在合同期满日次日起30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在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合同保险期间内因遭受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累计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之和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在线健康咨询服务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在线健康咨询服务,以三次为限,被保险人可通过保险公司指定的方式申请上述健康管理服务。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