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其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因下列第(2)至第(7)项情形导致其高残或者身故的,以及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高残或者身故的,我们不承担本附加合同1.4条约定的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和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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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金 | 自附加合同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6周岁时所在保单年度结束时止,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及其后的每一个年生效对应日生存,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养老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养老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受益人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后,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低为零。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 (1)您累计已交纳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扣除养老保险金受益人已领取的养老保险金;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180日内发生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保险公司将豁免自高残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同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 如投保人不再符合附加合同所定义高残,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必须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所负的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自投保人不再符合附加合同所定义高残时起终止。投保人需继续交纳本次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后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将豁免自身故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同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保险费豁免开始后,保险公司将不接受关于附加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若发生附加合同6.4条约定的减保,计算累计已交纳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时,减保前的部分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至106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