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8)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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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下列两项之和: 1.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2.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下列两项之和的一定比例: 1.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2.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
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数额之和的125%给付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1.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2.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附加合同不同种类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给付后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罹患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附加合同及主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保险公司将不接受关于附加合同及主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对于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只给付其中的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
少儿特种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