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第(2)至第(10)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少儿特定疾病或者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相应保险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但符合本合同“因职业关系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经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或者“因器官移植原因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定义的不在此限);
(10)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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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或者因同一原因导致同时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则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累计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至23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