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且该次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计入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的住院医疗费用,该次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不计入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的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因下列(9)至第(14)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在中国境外的国家或者地区接受治疗;
(2)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本合同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
(3)非医院药房购买的药品、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医生开具的超过30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4)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5)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因职业关系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经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因器官移植原因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均除外)、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6)不孕不育治疗、避孕、节育(含绝育)、子宫体腔内妊娠、产前产后检查、流产、堕胎、分娩(含难产)、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人工生殖,或者由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及乙类法定传染病(不含病毒性肝炎),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法定传染病。前述传染病定义以被保险人入院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准;
(8)疗养、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齿治疗、安装义肢、安装义眼、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9)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10)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11)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12)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3)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14)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15)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16)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17)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者批准的药品或者药物;
(18)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
因上述第(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之外的其他权利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因上述第(10)至第(14)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2.4等待期”、“2.5保险责任”、“2.6补偿原则”、“3.2保险事故通知”、“6.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6.2年龄性别错误”、“7.释义”中以黑体字体显示的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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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必须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累计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的且医学必需的属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以下简称“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的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后的剩余部分住院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剩余部分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约定的给付比例向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疾病身故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