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在中国境外的国家或者地区接受治疗;
(2)非医院药房购买的药品、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医生开具的超过30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3)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4)被保险人子宫体腔内妊娠、流产、分娩(含难产),或者由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5)疗养、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齿治疗、安装义肢、安装义眼、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6)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7)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8)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9)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10)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1)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2.3保险责任”、“3.2保险事故通知”、“6.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6.2年龄性别错误”、“7.释义”中以黑体字体显示的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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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接受治疗,对被保险人在医院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的且医学必需的合理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合理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接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治疗,且在合同期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合同期满日次日起30日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仍在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对于在合同期满日次日起30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