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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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符合通常惯例的且医学必需的合理住院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合理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接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且在合同期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治疗在合同期满日次日起30日内发生的合理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仍在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给付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治疗在合同期满日次日起30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 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之和以意外住院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接受门急诊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在医院门急诊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符合通常惯例的且医学必需的合理门急诊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合理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接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门急诊治疗,且在合同期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合同期满日次日起30日内发生的合理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仍在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给付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责任,对于在合同期满日次日起30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之和以意外门急诊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每次在医院的实际住院天数和合同约定的住院日额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即: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额 如果被保险人接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且在合同期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延续至合同期满日次日起30日内的住院,保险公司仍在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延续至合同期满日次日起30日后的住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住院津贴天数以180日为限。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或者住院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在中国境外的国家或者地区接受治疗;
(2)非医院药房购买的药品、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医生开具的超过30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3)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4)被保险人子宫体腔内妊娠、流产、分娩(含难产),或者由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5)疗养、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齿治疗、安装义肢、安装义眼、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6)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7)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8)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9)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10)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1)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12)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13)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