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特定急性病 2020 医疗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属于医疗保障产品,提供特定急性病住院津贴保障,可选特定急性病住院医疗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特定急性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及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特定急性病,对于被保险人必须在医院接受的以该特定急性病为主要诊断的住院治疗,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在医院的实际住院天数和本合同约定的住院日额给付特定急性病住院津贴保险金,即:

特定急性病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额

对于被保险人自该次特定急性病住院之日起30日后的住院,我们不承担给付特定急性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接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且在本合同期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延续至本合同期满后且不超过被保险人自该次特定急性病住院之日起30日内的住院,我们仍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给付特定急性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


特定急性病住院医疗保险金(可选)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及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特定急性病,对于被保险人必须在医院接受的以该特定急性病为主要诊断的治疗而发生的与治疗该特定急性病直接相关的、符合通常惯例的且医学必需的住院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合理住院医疗费用”),我们按照特定急性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特定急性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自该次特定急性病住院之日起30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特定急性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接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且在本合同期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治疗在本合同期满后且不超过被保险人自该次特定急性病住院之日起30日内发生的合理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仍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给付特定急性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的特定急性病住院医疗保险金以住院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特定急性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及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特定急性病,对于被保险人必须在医院接受的以该特定急性病为主要诊断的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在医院的实际住院天数和合同约定的住院日额给付特定急性病住院津贴保险金,即: 特定急性病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额 对于被保险人自该次特定急性病住院之日起30日后的住院,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特定急性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接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且在合同期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延续至合同期满后且不超过被保险人自该次特定急性病住院之日起30日内的住院,保险公司仍在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给付特定急性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
特定急性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及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特定急性病,对于被保险人必须在医院接受的以该特定急性病为主要诊断的治疗而发生的与治疗该特定急性病直接相关的、符合通常惯例的且医学必需的住院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合理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特定急性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特定急性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自该次特定急性病住院之日起30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特定急性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接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且在合同期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治疗在合同期满后且不超过被保险人自该次特定急性病住院之日起30日内发生的合理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仍在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给付特定急性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的特定急性病住院医疗保险金以住院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或者住院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在中国境外的国家或者地区接受治疗;


(2)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本合同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


(3)非医院药房购买的药品、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医生开具的超30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4)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5)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6)疗养、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齿治疗、安装义肢、安装义眼、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7)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9)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10)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11)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2)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13)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14)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15)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者批准的药品或者药物;


(16)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2.3保险责任”、“3.2保险事故通知”、“4.3效力中止”、“6.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6.2年龄性别错误”、“6.3职业或者工种的确定与变更”、“7.释义”中以黑体字体显示的内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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