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或者恶性肿瘤的,我们不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7)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但符合本合同“因职业关系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经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或者“因器官移植原因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定义的不在此限);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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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自确诊之日起生存满5年或5年以上,且经医院及专科医生确诊处于恶性肿瘤状态,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
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满足“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之日起生存满5年或5年以上,再次经医院及专科医生确诊处于恶性肿瘤状态,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自确诊之日起生存满5年或5年以上,且经医院及专科医生确诊处于恶性肿瘤状态,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满足“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之日起生存满5年或5年以上,再次经医院及专科医生确诊处于恶性肿瘤状态,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