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第(2)至第(10)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心脑血管特定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10)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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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心脑血管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投保人累计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心脑血管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