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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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 每种轻症限给付一次,不同种类的轻症保险金累计给付以5次为限;因同一原因导致罹患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按一种轻症给付轻症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按基本保额给付重疾保险金,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疾给付条件或因同一原因导致同时符合重疾、轻症的给付条件,仅给付重疾保险金。 |
高残保险金 | 小于18岁,按累计已交保费给付,大于等于18岁,按合同基本保额给付。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小于18岁,按累计已交保费给付,大于等于18岁,按合同基本保额给付。 |
身故保险金 | 小于18岁,按累计已交保费给付,大于等于18岁,按合同基本保额给付。 |
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 等待期后确诊轻症,可免交后期保费 |
特种疾病保险金 | 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