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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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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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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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照您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后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或者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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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早期恶性肿瘤或者恶性病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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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者恶性病变,保险公司按照您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极早期恶性肿瘤或者恶性病变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后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者恶性病变,或者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者恶性病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极早期恶性肿瘤或者恶性病变保险金,合同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者恶性病变保险金责任终止。
极早期恶性肿瘤或者恶性病变保险金仅针对符合合同定义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者恶性病变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不再给付极早期恶性肿瘤或者恶性病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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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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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按照您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后因意外伤害或者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
(1)您累计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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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早期恶性肿瘤或者恶性病变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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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后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者恶性病变,或者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者恶性病变,则自其极早期恶性肿瘤或者恶性病变确诊后首个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合同的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保险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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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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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您无息返还累计已交纳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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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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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附加合同最后复效)后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或者于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自初次确诊恶性肿瘤后生存满3年或3年以上,经医院第二次确诊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包括新发、复发、转移或持续存在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向恶性肿瘤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附加合同继续有效。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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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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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符合本条款2.3.3条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条件的,自本条款2.3.3条中“第二次确诊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后生存满3年或3年以上,经医院第三次确诊发生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包括新发、复发、转移或持续存在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向恶性肿瘤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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