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我们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我们在保险期间内只给付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保险公司承担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2)至第(10)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但符合本合同“输血原因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职业原因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者“器官移植原因导致HIV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
(10)遗传性疾病(但符合本合同“严重肌营养不良症”、“肾髓质囊性病”、“肝豆状核变性”或者“亚历山大病”定义的不在此限),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因上述第(1)项以及第(3)至第(7)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因上述第(3)至第(10)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