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21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共给付4次。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8%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保证给付期是指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至被保险人年满22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生存,我们保证给付生存类保险金至保险期间届满。如果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将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在该期间内尚未领取的生存类保险金总额,其数额为:在保证给付期内应给付的生存类保险金总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类保险金后的余额(不计息),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前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与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至被保险人年满22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身故,身故保险金为零,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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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自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21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共给付4次。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8%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保证给付期是指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至被保险人年满22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生存,保险公司保证给付生存类保险金至保险期间届满。如果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保险公司将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在该期间内尚未领取的生存类保险金总额,其数额为:在保证给付期内应给付的生存类保险金总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类保险金后的余额(不计息),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前身故,保险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与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至被保险人年满22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身故,身故保险金为零,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其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至22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