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身故,按身故之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额之和给付身故金;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按身故之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金。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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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身故,按身故之日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额之和给付身故金;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按身故之日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金。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