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障项目 | 说明 |
|---|---|
| 身故保险金 | 1、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身故,按累计已交纳的合同及“附加泰安心重疾”的保险费之和(不计息)给付身故金; 2、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身故,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 生存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保险公司按累计已交的合同及合同所附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的160%给付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
|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保险金数额为: 1、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时患病,给付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额; 2、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患病,不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限给付一次,不同轻症可多次给付,累计不超过3次。 |
| 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 确诊轻症疾病可免交后期主附合同应交纳的保费,合同继续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