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基本保险金额×(1+风险保险金额比例)。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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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基本保险金额×(1+风险保险金额比例)。 (2)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给付我们收到领取身故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3.3所列材料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我们收到领取身故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3.3所列材料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