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在中国境外的国家或者地区接受治疗;
(2) 药品处方的开具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用法不符;
(3) 相关医学材料不能证明药品对被保险人所罹患的特定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有效;
(4) 被保险人用药时长符合慈善赠药项目申请条件,但因被保险人未提交相关申请或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导致慈善赠药项目申请未通过而发生的药品费用;
(5) 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本合同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
(6)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7)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经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除外);
(8)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9)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10)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11)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12) 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13) 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者批准的药品或者药物。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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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特定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对于治疗该特定恶性肿瘤发生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药品费用(以下简称“满足条件的药品费用”),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的说明、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在年度给付限额范围内给付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保险金。药品费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药品处方是由医院专科医生开具的、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必需的药品;每次的处方剂量不超过1个月,且开具时间须在合同保险期间内; (2)该药品属于合同附表1所列的药品清单; (3)符合合同2.4条的约定。 除上述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以外的其他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合同所定义的特定恶性肿瘤见合同7.特定恶性肿瘤定义。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