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健康百分百 C+重大疾病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05种重疾、60种轻症和高残保障,确诊轻症可豁免保费,还有疾病终末期和身故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不同种类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给付后本合同继续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罹患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或者因同一原因导致同时符合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高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高残,我们将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被保险人高残时年龄未满18周岁,赔付累计已交纳的合同保险费;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的赔付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自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数额为: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时年龄未满18周岁,赔付累计已交纳的合同保险费;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的赔付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未满18周岁,赔付累计已交纳的合同保险费;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的赔付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不同种类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给付后合同继续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罹患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保险费豁免开始后,保险公司将不接受关于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或者因同一原因导致同时符合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高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高残,保险公司将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合同终止。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被保险人高残时年龄未满18周岁,赔付累计已交纳的合同保险费;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的赔付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自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数额为: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时年龄未满18周岁,赔付累计已交纳的合同保险费;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的赔付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保险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未满18周岁,赔付累计已交纳的合同保险费;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的赔付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2)至第(10)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或者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我们不承担相应保险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高残或者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高残保险金或者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9)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但符合本合同“经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或者“因职业关系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定义的不在此限);


(10)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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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铁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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