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风险保险金额比例)
(2)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以下两项之和:
1)(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前180日内累计净增加保险费数额)×(1+风险保险金额比例),并与零取大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前180日内累计净增加保险费数额
其中,“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前180日内累计净增加保险费数额”等于您于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前180日内累计交纳的趸交保险费及追加保险费数额之和减去您于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前180日内累计已申请部分领取的数额,并与零取大。
上述“风险保险金额比例”的取值约定如下:
到达年龄 |
风险保险金额比例 |
0-17周岁 |
0% |
18-40周岁 |
60% |
41-60周岁 |
40% |
61周岁以上 |
20% |
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保险单上载明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加上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风险保险金额比例) (2)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以下两项之和: 1)(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前180日内累计净增加保险费数额)×(1+风险保险金额比例),并与零取大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前180日内累计净增加保险费数额其中,“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前180日内累计净增加保险费数额”等于您于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前180日内累计交纳的趸交保险费及追加保险费数额之和减去您于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前180日内累计已申请部分领取的数额,并与零取大。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其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被保险人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其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