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乐鑫 2018 年金保险(分红型)
个人
投保范围
0-59周岁
投保年龄
至105周岁
投保年限
属于年金理财保障产品,第6年可领取一笔特别生存金,第7年开始每年领取生存金,约定时间还可领取祝寿金,身故也有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第6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特别保险金的金额为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年交保险费乘以特别保险金给付比例。“特别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取值如下:

交费期间

趸交

3年交

5年交

10年交及以上

特别保险金给付比例

10%

30%

50%

100%


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第7个保单年度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的金额为:
(1)自本合同第7个保单年度起,至被保险人年满59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生存保险金的金额等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
(2)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首个本合同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生存保险金的金额等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


祝寿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不满18周岁,则自被保险人年满66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75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计息)的1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祝寿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则自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9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计息)的1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祝寿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
(1)被保险人身故时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总额(不计息)扣除我们累计已给付的祝寿保险金(不计息);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第6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保险公司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特别保险金的金额为保险单上载明的合同年交保险费乘以特别保险金给付比例。
生存保险金 自合同第7个保单年度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首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保险公司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的金额为: (1)自合同第7个保单年度起,至被保险人年满59周岁后首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生存保险金的金额等于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 (2)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首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首个合同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生存保险金的金额等于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
祝寿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不满18周岁,则自被保险人年满66周岁后首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75周岁后首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保险公司按您累计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不计息)的1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祝寿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则自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后首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9周岁后首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保险公司按您累计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不计息)的1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祝寿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 (1)被保险人身故时您累计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总额(不计息)扣除保险公司 累计已给付的祝寿保险金(不计息);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其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被保险人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其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59周岁

 

保险期间:至10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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