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5%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如下:
(1)若被保险人身故发生在交费期间届满前(含交费期间届满日),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120%;
(2)若被保险人身故发生在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120%。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120%,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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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5%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如下: (1)若身故发生在交费期间届满前(含交费期间届满日),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120%; (2)若身故发生在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120%。 |
生存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保险公司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120%,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18-60周岁
保险期间: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