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保单生效起至年满105周岁,每年领取基本保额的30%。
特别保险金
保单生效起至交费期满日,每年领取年交保费的6%;首个保单生效日领取基本保额的30%。
祝寿保险金
投保年龄在0至59周岁,年满60、70和80周岁时,分别领取基本保额;
投保年龄大于59周岁,年满70和80周岁时,分别领取基本保额。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给付已交保费与现金价值较大者,合同终止。
万能账户
主险及附加险所产生返还金、其他利益、追加保费自动转入万能账户,并按照不低于年利率3%复利增值;
可申请领取部分账户价值,账户价值等额减少,满期或身故时按约定领取账户价值余额。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因意外身故,免交身故后各期保费。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因意外高残,免交高残后各期保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生存保险金 | 保单生效起至年满105周岁,每年领取基本保额的30%。 |
祝寿金 | 投保年龄在0至59周岁,年满60、70和80周岁时,分别领取基本保额; 投保年龄大于59周岁,年满70和80周岁时,分别领取基本保额。 |
身故保险金 | 身故,给付已交保费与现金价值较大者,合同终止。 |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 投保人因意外身故,免交身故后各期保费。 |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 投保人因意外高残,免交高残后各期保费。 |
特别保险金 | 保单生效起至交费期满日,每年领取年交保费的6%; 首个保单生效日领取基本保额的30%。 |
万能账户 | 主险及附加险所产生返还金、其他利益、追加保费自动转入万能账户,并按照不低于年利率3%复利增值; 可申请领取部分账户价值,账户价值等额减少,满期或身故时按约定领取账户价值余额。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其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因下列第(2)至第(7)项情形导致其身故或者高残的,以及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者高残的,我们不承担本合同2.4条约定的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和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被保险人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其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障期限:至10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