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1、住院津贴——每份100元/天,最高可领取1000天,每次领取天数以180日为限。
2、身故——基本保额×交费期间
3、满期金——120%已交保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身故发生在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届满前(含交费期间届满日),身 故保险金的数额为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若身故发生在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基本 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
满期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按您累计已交纳的合同及 《泰康附加全能宝贝B 款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的120% 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条件的 住院治疗,按每次在医院的实际住院天数和合同约定的住院日 额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 住院津贴保险金 = 实际住院天数 × 住院日额 若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符合合同约定条件 的住院治疗,按每次在定点医院的实际住院天数和 合同约定的住院日额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 住院津贴保险金 = 实际住院天数 × 住院日额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住院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附加合同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继续有效:
(1) 在中国境外的国家或者地区接受治疗;
(2) 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本附加合同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
(3)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4)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5) 不孕不育治疗、避孕、节育(含绝育)、子宫体腔内妊娠、产前产后检查、流产、堕胎、分娩(含难产)、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人工生殖,或者由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及乙类法定传染病(不含病毒性肝炎),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法定传染病。前述传染病定义以被保险人入院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准;
(7) 疗养、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齿治疗、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8)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9)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10)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11) 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12)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3)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主险--泰康全能宝贝B 款两全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交费期间 | 基本保额×保单年度数 |
交费期满 | 基本保额×交费期间 | |
生存金 | (本保单已交保费+附加全能宝B款住院津贴已交保费)×120% |
附加险-- 泰康附加全能宝贝B 款住院津贴医疗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住院津贴 |
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额 (保单生效180天内非意外导致住院,不承担责任)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因在中国境外接受治疗、未告知既往症、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避孕、节育、疗养、康复治疗、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