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航空意外保障 50万元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航空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残疾,保险公司将依据约定赔付相应保险金,最高以50万元为限。
运营汽车意外保障 10万元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乘坐的运营汽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保险公司将依据约定给付保险金,最高以10万元为限。
意外伤害保障 20万元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普通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保险公司将依据约定赔付相应保险金,最高以20万元为限。
意外医疗 10000元
若被保险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事故导致住院,对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根据约定进行相应的赔付,最高以10000元为限(免赔额100元,赔付比例90%)。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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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保障 | 若在保险期间内,因航空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残疾,将 依据约定赔付相应保险金,最高以50万元为限。 |
运营汽车意外保障 | 若在保险期限内,因乘坐的运营汽车发生意外 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保险公司将依据约定给付保险金,最高以10万元为限。 |
意外伤害保障 | 若在保险期限内,因普通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 将依据约定赔付相应保险金,最高以20万元为限。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若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事故导致住院,对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将根据约定进行 相应的赔付,最高以10000元为限(免赔额100元,赔付比例90%)。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本合同保障范围内的交通工具;
(5) 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6) 被保险人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驾驶或者乘坐交通工具;
(7) 被保险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超载驾驶;
(8) 被保险人对交通工具进行人工直接供油;
(9) 被保险人未按照交通部门的相关规定擅自或者强行登上或者离开乘坐的交通工具;
(10)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1)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2)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未满期净保险费。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李先生,常年出差在外,意外风险较大,于2012年10月份在87金融汇购买了一份泰康好运来(B款)保障卡。接下来的一年里,他将获得如下保障权益:
1、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 最高50万元
2、运营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 最高10万元
3、意外伤害保险金 最高20万元
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最高1万元(100元免陪、90%给付比例)
投保年龄:18-60周岁
保险期限: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