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满3 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99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祝寿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8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总额的12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祝寿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8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2)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8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后身故的,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且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证明符合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则自投保人高残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后发生本合同所定义高残的,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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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满3 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至年满99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在每一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 如果在年满8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①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 周岁(不含18 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总额; ②如果身故时已满18 周岁(含18 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 a) 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总额的120%; b) 身故之日的合同的现金价值。 (2) 如果在年满8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 |
祝寿保险金 | 在年满8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按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总额的12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祝寿保险金。 |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首个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 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后身故的,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合同所定义的高残,且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 (或者鉴定机构)证明符合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则自投保人高残后首个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合 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后发生合同所定义高残的,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如投保人不再符合合同所定义高残的规定,投保人或者必须通知,所负的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自投保人不再符合合同所定义高残的规定时起终止。 投保人需继续交纳本次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后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其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因下列第(2)至第(7)项情形导致其身故或者高残的,以及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者高残的,我们不承担本合同2.4 条约定的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和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 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被保险人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其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生存金 |
约定保额 x 30% (保单生效第3年起每年领取一次,领至99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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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
已交保费 x 120% (80周岁时可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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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 |
已满18周岁,未满80周岁 | (已交保费x120%)或保单现金价值 | |
已满80周岁 | 0 | |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费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 |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费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