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65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79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您已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数额(不计息)与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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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 险金的数额为您已交纳的合同保险费数额(不计息)与身故时的现金 价值的较大者。 |
生存保险金 | 自年满65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至年满79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在每一个 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9.6);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生存金 |
基本保额 (65至79周岁,每年领取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