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恶性肿瘤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恶性肿瘤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恶性肿瘤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特定疾病保险金
特定疾病是指极早期恶性肿瘤或者恶性病变。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5%向特定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特定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合同定义的特定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不再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
(1) 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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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 险金数额等于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 (1) 您已交纳的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 (2) 身故之日的合同的现金价值。 |
恶性肿瘤保险金 | 合同生效起180 日内,经医 院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我们 按您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 金,合同终止。 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经医 院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我们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合同生效起180 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 定义的特定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 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经医 院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我们按合同保险金额的25%向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 有效。 |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6)至第(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或者特定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或者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6)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8) 被保险人在投保本合同时已患有恶性肿瘤或者特定疾病;
(9)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因上述第(2)至第(7)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6)至第(9)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具体以生效保单条款为准,以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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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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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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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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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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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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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
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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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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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责任 |
约定保额×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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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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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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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有18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