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康佑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80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投保范围广,保障全面,身故高残皆可赔付,投保人身故或高残可免交剩余保费。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和《泰康附加康佑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105%,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高残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将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105%,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自疾病确诊之日起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后身故的,我们均不承担前述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且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证明符合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则自投保人高残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
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后发生本合同所定义高残的,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如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定义高残的约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必须通知我们,我们所负的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自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定义高残的约定时起中止。投保人需继续交纳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责任中止后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合同生效起180 日内,非因 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其 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合同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的105%,合同终止。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高残保险金 合同生效起180 日内,非因 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将给付高残保险金,其 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的105%,合同终止。 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或者于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将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高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发生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生存保险金 若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 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首个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 最后一次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 合同的保险费。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 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合同所定义的高残,且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证明符合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则自投保人高残后首个合同的保险 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 内投保人应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因下列第(2)至第(7)项情形导致其身故或者高残,以及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者高残的,我们不承担本合同2.4 条约定的“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和“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 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高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至第(7)项情形导致其身故或者高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0-80周岁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泰康康佑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哪些
无标题文档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约定保额

(保单生效180天内非意外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105%))

高残

约定保额

(保单生效180天内非意外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105%)

生存金
约定保额
投保人意外身故免交保费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投保人意外高残免交保费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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