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一和基本部分二,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任选其一投保,亦可两部分同时投保。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根据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责任承担下列相应的保险责任:
基本部分一
被保险人在医院就诊而发生的符合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规定范围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对统筹基金起付线以上至统筹基金封顶线之间需个人自付的部分,按约定的给付比例向该被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
基本部分二
被保险人在医院就诊而发生的符合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规定范围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对统筹基金起付线以下的部分,按约定的给付比例向该被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
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规定范围的合理医疗费用是指符合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且各项医疗费用应与医师的医嘱和处方一致。不符合前述约定的医疗费用以及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完全自费医疗费用和部分自费医疗费用中属于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合同所规定的医疗费用范围,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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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金 | 若在医院就诊而发生的符合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规定范围的 合理医疗费用,我们对统筹基金起付线以上至统筹基金封顶线 之间需个人自付的部分,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若在医院就诊而发生的符合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规定范围的 合理医疗费用,我们对统筹基金起付线以下的部分,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2) 不符合投保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行为;
(3)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及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依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保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不符合投保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医疗行为,战争、军事行动以及暴乱等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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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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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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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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