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发生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对发生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的医疗费用累计额超过约定起付线以上部分按约定的给付比例向该被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
(1)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住院治疗;
(2) 被保险人因约定的特定疾病在医院接受门诊治疗。起付线、给付比例、特定疾病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因疾病在医院住院治疗,且在本合同终止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该次住院延续至本合同终止日次日起30 日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仍在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该次住院延续至本合同终止日次日起30 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医疗费用是指符合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且各项医疗费用应与医师的医嘱和处方一致。不符合前述约定的医疗费用以及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完全自费医疗费用和部分自费医疗费用中属于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合同所规定的医疗费用范围,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数额之和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医疗保险金 | 若因下列情形发生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我们对发生在合同 保险期间内的医疗费用累计额超过约定起付线以上部分按约定的给付比 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在香港、澳门、台湾或者中国境外的国家、地区接受治疗;
(2) 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3)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4)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5) 不孕不育治疗、避孕、节育(含绝育)、子宫体腔内妊娠、产前产后检查、流产、堕胎、分娩(含难产)、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人工生殖,或者由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及乙类法定传染病(不含病毒性肝炎),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法定传染病。前述传染病定义以被保险人入院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准;
(7) 疗养、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齿治疗、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8)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9)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10)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11) 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12)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3)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14)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依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继续有效。
保什么
|
保多少
|
医疗金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约定比例 (因意外、和等待期后疾病、特定疾病导致的可领取)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分娩、妊未告知既往症、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避孕、节育、传染疾病、康复治疗、在中国境外接受治疗、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