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按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该次理赔的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重大疾病的分组详见附表一《重大疾病分组表》)。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同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至零。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若曾复效且最后复效日晚于首次重大疾病确诊日,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日)起满9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的分组详《重大疾病分组表》),我们将按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该次理赔的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若曾复效且最后复效日晚于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日,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日)起满9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前两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的分组《重大疾病分组表》),我们按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该次理赔的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若曾复效且最后复效日晚于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日,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日)起满9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前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的分组《重大疾病分组表》),我们按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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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9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首次 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给付第 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该次理赔的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起90 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按您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者于合同生效起9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满9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 前两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 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该次理赔的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合同继续有效。 |
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9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 前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 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但本附加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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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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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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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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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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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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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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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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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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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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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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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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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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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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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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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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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产品包含健康保障有9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康先生为3岁的儿子投保“泰康乐康重疾保障计划”(该计划包含泰康附加乐康少儿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间16年,交费期间5年,单次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年交保费3100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