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下列两项金额之和:
① 保险金额的10%;② 您已交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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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1)若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内非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下列两项金额之和: ① 保险金额的10%;② 您已交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2)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 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王先生30岁投保《吉祥相伴定期保险》50万元。若考虑不同的保障期,保费缴纳情况如下:
保险期间 |
趸缴保费 |
年缴保费 |
10年期 |
6080元 |
725元/年 |
20年期 |
18000元 |
1220元/年 |
30年期 |
40725元 |
2040元/年 |
王先生30岁投保《吉祥相伴定期保险》50万元,保障20年,年交保费1220元,保障20年。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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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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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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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起1年内非意外导致的,按基本保额的10%已交保费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