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般身故或高残保险金
合同生效起180 日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高残,我们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累计已交纳的合同及《泰康附加全能保C 款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的105%,合同终止。
一般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身故或高残,我们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合同的保险金额的2 倍。
重大疾病意外身故或高残保险金
因合同所约定的8 种重大自然灾害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日起180 日内身故或高残,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保险金,合同终止。重大 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合同的保险金额的5 倍。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自驾车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
(1)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 之日起180 日内,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自驾车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合同的保险金额的2 倍;
(2)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起180 日后,若身故或者高残时未满75 周岁,自驾车意外 身故或者自驾车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0 倍;若 身故或者高残时年满75 周岁(含75 周岁),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自驾车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合同的保险金额的5 倍。
航空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航空意外身故或者航空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
(1) 若身故或者高残时未满75 周岁,航空意外身故或者航空意外高 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20 倍;
(2) 若身故或者高残时年满75 周岁(含75 周岁),航空意外身故或者航空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0 倍。
生存保险金
若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您累计已交纳的合同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给付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交通工具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
(1) 若身故或者高残时未满75 周岁,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交通工 具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0 倍;
(2) 若身故或者高残时年满75 周岁(含75 周岁),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交通工具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合同的保险金额的5 倍。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在合同生效180天内确诊合同定义重疾我们按已交保费的105%给付保险金。 若在合同生效180天后确诊合同定义的重疾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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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身故或高残保险金 | 合同生效起180 日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高残,我们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累计已交纳的合同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的105%,合同终止。 |
一般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身故或高残,我们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合同的保险金额的2 倍。 |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自驾车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 (1)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 之日起180 日内,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自驾车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合同的保险金额的2 倍; (2)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起180 日后,若身故或者高残时未满75 周岁,自驾车意外 身故或者自驾车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0 倍;若 身故或者高残时年满75 周岁(含75 周岁),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自驾车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合同的保险金额的5 倍。 |
航空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 航空意外身故或者航空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 (1) 若身故或者高残时未满75 周岁,航空意外身故或者航空意外高 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20 倍; (2) 若身故或者高残时年满75 周岁(含75 周岁),航空意外身故或者航空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0 倍。 |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交通工具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 (1) 若身故或者高残时未满75 周岁,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交通工 具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0 倍; (2) 若身故或者高残时年满75 周岁(含75 周岁),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交通工具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合同的保险金额的5 倍。 |
生存保险金 | 若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按您累计已交纳的合同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给付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在合同生效180天内确诊合同定义重疾按已交保费的105%给付保险金。 若在合同生效180天后确诊合同定义的重疾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 若在合同保险期间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意外身故或高残,则按基本保额的5倍给付保险金。 |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包含各项保险责任下的身故保险金及高残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8)至第(12)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及“航空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承担给付“一般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8) 被保险人醉酒;
(9) 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10) 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1)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2)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项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因上述第(8)项至第(1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高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高残保险金”。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但符合本附加合同“经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定义的不在此限);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主险-泰康全能保C款两全保险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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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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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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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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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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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身故或高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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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已交全部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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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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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意外身故或高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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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倍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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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高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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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倍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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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高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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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7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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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倍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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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7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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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倍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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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驾车意外身故或高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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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7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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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倍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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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倍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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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7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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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倍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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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身故或高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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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7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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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倍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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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7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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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倍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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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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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全部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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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泰康附加全能保C款重大疾病保险)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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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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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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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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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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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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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已交全部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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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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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产品包含健康保障有180天观察期。
重大疾病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参加高风险运动、违法乱纪等行为、流产分娩、药物过敏、精神和行为障碍、私自使用药物、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30岁张先生,为自己投保“泰康全能保保障计划2015”,保额为10万,保险期间至70岁,交费期20年,年交保费2620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