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般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本附加合同所指的公共交通工具,在公共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下列约定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1)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 周岁,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
(2)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 周岁(含18 周岁生日),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保险单上载明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3。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民航班机有效机票,自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踏出搭乘的民航班机机舱门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保险单上载明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5。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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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您已交纳的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合同所指的公共交通工具,在公共交通 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下列约定给 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 若身故时未满18 周岁,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您已交纳的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 (2) 若身故时已满18 周岁(含18 周岁生日),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 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保险单上载明的合同的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3。 |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持民航班机有效机票,自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踏出搭乘的民 航班机机舱门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身故,我们给付航空意 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保险单上载明合同的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5。 |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包含2.4 条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下的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8)至第(11)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仅承担给付2.4 条约定的“一般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不承担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8) 被保险人醉酒;
(9) 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10) 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1)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项至第(7)项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妊娠流产分娩、醉酒、药物过敏、医疗事故、精神和行为障碍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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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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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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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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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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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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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
已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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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交费年度×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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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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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交费年度×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