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鑫享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生存金即交即领,养老金、长寿金递增领取,祝寿金一次返还,身故有保障,自带投保人意外身故/高残豁免保费。
产品描述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 险金的数额为: (1) 如果在年满8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 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 ① 您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总额; ② 身故之日的合同的现金价值。 (2) 如果在年满8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 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

 

养老保险金

自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8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在每一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10% 给付养老保险金。

 

长寿金

自年满81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至年满99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在每 一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10% 给付长寿保险金。

 

祝寿金

若在年满8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您已交纳 的合同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祝寿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1) 若在合同犹豫期结束的次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2)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的年生效对 应日前,在每一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 们按保险金额的1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首个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 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 应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发生合同所定义的高残,且由双方认可的医疗 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证明符合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则自投保人高残后首个 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 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 险金的数额为: (1) 如果在年满8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 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 ① 您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总额; ② 身故之日的合同的现金价值。 (2) 如果在年满8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 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
养老保险金 自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8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在每一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10% 给付养老保险金。
长寿金 自年满81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至年满99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在每 一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10% 给付长寿保险金。
祝寿金 若在年满8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您已交纳 的合同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祝寿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1) 若在合同犹豫期结束的次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2)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的年生效对 应日前,在每一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 们按保险金额的1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首个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 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 应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发生合同所定义的高残,且由双方认可的医疗 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证明符合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则自投保人高残后首个 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 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其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因下列第(2)至第(7)项情形导致其身故或者高残的,以及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者高残的,我们不承担本合同2.5 条约定的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和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 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其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0-59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生存金

10%保险金额

60周岁前年年领取)

养老金
10%保险金额
(60至80周岁年年领取)
祝寿金
已交保费
长寿金
10%保险金额
(81至99周岁年年领取)
身故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未满80周岁)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费
免交余期保费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费
免交余期保费

注:

保险金额:

60周岁前: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额;

年满60周岁后:每一年的保险金额在上一年保险金额的基础上按基本保额的5%增加。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吸食毒品、两年内自杀、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泰康鑫享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多少钱

40岁康先生,为自己投保泰康鑫享人生保险计划,该计划主险为泰康鑫享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年交10万元,共交15年,基本保额为123100元,保至99岁。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免费获取 3份保险方案
今日已有164人预约
同类产品推荐
推荐热文
更多 >
0592-3662001
Copyright © 2024 沃保网 闽ICP备08003619号
闽公安网备35020302000659号
联系客服
立即咨询
全站导航
推荐 保险头条 保险问答 计划书 险种测评 金融 保险产品 关于沃保
买保险
保险问吧 业界要闻
卖保险
保险资讯
沃保专区
金融知识 帮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