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生效90天内确诊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退还已交保费,若在合同生效90天后确诊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额给付保险金。
轻症癌症保险金
合同生效90天后确诊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按约定保额的20%给付保险金。
| 保障项目 | 说明 |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合同生效90天内确诊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退还已交保费,若在合同生效90天后确诊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额给付保险金。 |
| 轻症癌症保险金 | 合同生效90天后确诊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按约定保额的20%给付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且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有10 日的犹豫期。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但符合本附加合同“经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定义的不在此限);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感染艾滋、遗传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